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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中区法院为人民陪审员定“硬指标”一年陪审不足8件或被评为不称职

2015-04-20 18:30:2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 舒楚寒)一年陪审案件不足8件,在年度考核中,人民陪审员可能被评为不称职。近日,渝中区法院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方面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
  《办法》规定,陪审案件不少于8件作为人民陪审员年终考核的硬性标准,凡是全年陪审案件不足8件的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人民陪审员,法院查实后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据渝中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设置量化的标准考核陪审员,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这更有利于对陪审员的规范化管理,能大大避免“任而不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
  为强化组织领导,抓好人民陪审员常态化管理,《办法》还规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分为人事管理和参加审判活动管理,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管理工作由各业务庭负责。同时,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自我管理约束机制,将人民陪审员按专业特长分组,每组选出组长,负责组织人民陪审员交流陪审经验、学习业务知识。
  该法院专门设置了丰富的培训课程,如采用集中授课、座谈研讨、庭审观摩、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按照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进行,确保每一位人民陪审员根据需求得到相应的培训。据介绍,这一项提高审判员业务素质的措施也被列入了《办法》中。
  遇到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陪审员是否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在《办法》中,这得到了肯定的答案。《办法》明确规定了陪审员的权利及义务,如要求主审法官在开庭前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预备会;庭审时,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调查、询问和参与调解的权利;案件评议时,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和独立行使表决权。当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人员意见不一致,且经过研究讨论仍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陪审员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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