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获悉,《萧山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会议一审。 《草案》明确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享有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公证机构公证。
修改是要与现行法规相衔接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介绍说, 《萧山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萧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后已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条例就是为了与《萧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萧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登记机构的登记范围缩小
《草案》贯彻了《物权法》确立的申请为主,依职权登记为例外原则,将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登记的范围缩小为两类,一类是登记簿的记载与原始材料不一致或记载错误不涉及到权利归属和内容,需更正登记的。二类是因有权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征收、没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土地房屋权利依法消灭,或者因土地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原因导致权利消灭、终止而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房屋继承遗赠要公证
《草案》依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自然人处分土地房屋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行为,以及继承权、接受遗赠的真实性应当公证,对境外申请人的申请,授权委托书规定应当提交中文译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