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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晓梅代表:建议修订《萧山市失业保险条例》

2015-04-22 11:48:2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市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企业改制及促进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参保结构不合理、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失业保险替代率低、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等矛盾凸显,带来了“有险无保”或“有保无险”等后果。对于《条例》的“落后”,市人大代表苟晓梅建议,应尽快修订该《条例》。
    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和金融危机失业保险,及发挥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成功经验,已为我市提供了借鉴依据。苟晓梅建议,应加快研究、修改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
    首先,应建立应急机制。如金融危机、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延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2009年的金融危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以及2008年汶川大地震,已充分证明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对在一定时期内,缴费好又未出现失业人员的企业,应给予培训补贴,用于企业提升职工专业技能水平,提高竞争能力,从而达到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目的。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失业风险,制订标准的操作规范,打破目前失业保险缴多缴少享受待遇都一样的不公平现状,充分体现权利义务对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强化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减少或杜绝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情况发生。
    建立与城乡统筹发展相配套的失业保险制度,让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执行统一的政策标准,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替代率在80%-90%范围,随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将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最后,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市里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到再就业基金,用于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就业或创业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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