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网1月29日18时讯(记者 陈维灯)1月2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位于永川区的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被市环境监察总队按日累计处罚,供给罚款11万元,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我市执行的首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23日,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今年1月5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渗漏的水中总氰化合物严重超标,已构成了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月7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因此,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于近日对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后,我市执行的首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