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记者 杨冰)《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11月26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将村道纳入管理,弥补了村道管理的制度空白。
个人或可承包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市共有公路12.3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312公里,普通国省道公路9400公里,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和村道)11.13万公里。其中,村道8.86万公里。
目前,我市有关公路管理的地方立法有《萧山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萧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公路的养护、超限运输治理和安全应急管理等内容缺少规范。
而此次立法,《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不仅从公路养护、公路路政、超限运输、应急管理、服务与监督几个方面全面规范了公路管理,而且从管理对象上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在《公路法》基础上增加了对村道的管理,弥补了村道管理的制度空白。
《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普通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委会可在其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在将村道纳入管理的基础上,《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还对乡道、村道的养护作出了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普通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专业养护,则由区县政府负责筹集资金,适时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
“通过立法转变了此前‘重建轻养、重建轻管’的倾向,通过加强公路管理促进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市交委副主任汪钦琳说。
建议联合执法治理车辆超限
加强对车辆超限的治理,是《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将解决的另一难题。
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辆超限治理虽然属于公路路政管理范畴,《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还是遵循国家立法体例,专章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从源头做起,取得长效机制。
因此,针对超限运输源头,《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建议,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销售拼装车或改装车的管理。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不予登记,不发放车辆号和行驶证。
公路管理机构则应根据实际,设置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流动检测站、超限运输车辆监控检测装置,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荷,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进行检测。
由于治理车辆超限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相互间的管理职能可能会出现交叉。为此,《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建议,我市可实施联合治超,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目前《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