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出门打工没签订劳动合同,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却不认账。记者近日从萧山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审理的这种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法官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希望农民工朋友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在务工过程中,尽量获取和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尽量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2008年12月,江津区塘河镇居民杨庆明经人介绍到当地的一公路工地做工。2009年9月9日,杨庆明在一采石场站在石头上钻孔时,石头侧翻,不幸摔伤。
该采石场爆破工程的承建单位是荣德建筑公司。为了获取赔偿,杨庆明多次向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确认其受伤时与荣德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由于拿不出劳动合同,申诉被一再驳回。
于是,杨庆明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荣德公司称,杨庆明是经人介绍到工地做工的,其具体工作由另一家公司员工刘某某安排,其报酬也来源于该公司。杨庆明并未在荣德公司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公司也没有他迟到、早退、旷工的考勤,表明其劳动力并不受荣德公司支配。
荣德公司还称,该公司在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已于2009年9月3日完成,且其工作内容只是对山体或地下不能开挖的地方进行爆破,不包含在已开采出的石头上进行爆破,因此杨庆明的受伤与公司无关。
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庆明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与荣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杨庆明不服一审判决,2012年,他向萧山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杨庆明出具了2008年11月6日江津区塘河镇滚子坪村民委员会与荣德公司签订的《土石方爆破施工协议》,约定对花地湾至太平寨水库公路工程土石方实施爆破,工程负责人为詹光海。同时还出具了2009年12月2日,他和詹光海、詹光中签订的一份协议,该协议承诺负责杨庆明出院后的后续医药费。
原来,水库公路工程由詹光海、詹光才、陈云、詹光中四个人承包。爆破工程挂靠在荣德公司,陈云以津粮建司的名义跟杨庆明签订承包劳务的协议,詹光海四人把工钱发到津粮建司员工刘某某手里,再由刘某某发给杨庆明。钻孔工作由刘某某安排人员做,但在哪个地方钻由詹光海指示。
根据新证据,市五中院认为,荣德公司的施工范围为花地湾至太平寨水库公路工程土石方爆破,爆破现场负责人为詹光海。杨庆明虽是刘某某喊去的,但工资确是詹光海等人发的,钻孔工作也是詹光海指示的。在杨庆明受伤后,詹光海也与杨庆明签订有赔偿协议,这是詹光海在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代表荣德公司。杨庆明从詹光海处领取了工资并接受了其工作安排。五中院最后判决杨庆明与荣德公司在2009年9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至此,杨庆明与荣德公司的劳务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杨庆明如愿获得赔偿。
记者 左黎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