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工人拆除内蒙古牙克石市东西平房棚户区的棚户房。
2014年度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异地棚改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2014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棚改计划改造10941户,已开工1300户,其中异地建设360户。新华社发
7月4日,工人在河北沧州市悦民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工地施工。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部署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要优化规划布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等,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提出,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县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审批。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要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要加快配套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将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同等对待。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今年棚改目标要超额完成
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安置首次尝试共有产权
去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以来,新一轮棚改明显提速。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然而,目前棚改的进度与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改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
此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央企棚户区明确纳入棚改规划。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在选点布局上,棚改安置房不再是独立的区域,也被纳入新型城镇化的整体布局。《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棚改配套设施首次被要求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报批。过去,棚改安置住房与配套设施被要求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此次《通知》增加了“同步报批”的环节,为优化棚改布局、防止“安置房晒太阳”,增加了制度保障。同时,《通知》也首次明确了棚改安置住房小区的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标准更具体清晰,操作性更强。
棚改住房安置还将首次尝试探索共有产权的方式。过去,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是以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此次《通知》则明确提出,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棚户区改造任务重、链条长,需要发改、国土、住建、财政、金融、农垦、林业等多个部门协同推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将建立棚改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根据《通知》,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为了防止“棚改新房”变“闹心房”,《通知》还要求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棚改不是简单的“上楼”,也是棚户区居民市民化的过程,必须有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为依托。
与以往不同,《通知》首次提出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介绍,目前尚未改造的棚户区大多位于中西部地区、独立工矿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较集中的城市。建筑密度很大,商业开发价值较低,实施改造很难实现资金就地平衡,属于难啃的“硬骨头”。
啃下“硬骨头”,关键要破解“地从哪儿拨”“钱从哪儿来”。
今年470万套棚改的投资规模上万亿元,仅靠财政支持,缺口较大。“未来将在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的同时,将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在棚改中的作用。”齐骥介绍,国家开发银行已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同时也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通知》还要求推进企业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如何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又如何防止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用地乱象?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改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并将棚改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为防止用地乱象戴上了金箍。此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05日 13 版)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谈棚户区改造
新华社记者 高立 韩洁 王立彬
国务院办公厅4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的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工程在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多管齐下确保土地供应
问:如何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
答:从这几年工作情况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了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安排、优先供应、应保尽保,较好保证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个别地方建设用地供应还跟不上棚户区改造节奏,年度供应计划等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通知》提出了明确编制用地供应计划的责任主体、实行宗地预安排制度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确定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和配建条件等多方面的措施。例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做好征收补偿 保护被征收人利益
问: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何做好征收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答: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