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反垄断罚单密集开出。
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操纵产品供应价格,对日立、电装、三菱电机、住友等12家汽车零部件及轴承企业开出总额超过12亿元的罚单。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挨罚的还有经销商。8月13日,武汉4家宝马4S店因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被湖北物价局罚款162.67万元。
这只是开始。近期出镜率极高的汽车业反垄断调查,已在业内引起连锁反应,并大有推动全产业链大洗牌之势。
4S店降了 消费者仍持币待购
“不少零配件的价格都降了,这款发动机的价格降了28%。”8月19日,江北一家德系豪车4S店,售后总监陈怡军对记者说,现在厂商发来的最新零配件价格都下调了,平均降幅超过20%。
陈怡军服务的这个品牌,在反垄断风紧的背景下,已于近期下调上万种原厂零配件价格,调价后有款车型的零整比(装车配件价格总合和整车销售价格比值),已经从之前的411%下调到291%。
奔驰是最早涉及此次反垄断调查的品牌之一,近期其在萧山的4S店进行了价格调整,而且是两次:7月1日起,保养费用整体下降20%;7月底,零部件售价下调,平均降幅达15%。与此同时,克莱斯勒、捷豹、路虎下调了部分车型的价格,最多超过了20万元,后者还在制定针对经销商及已购车主的补偿政策。
萧山汽车商业协会会长杨敏认为,在国际上,汽车零整比一般是3倍,但目前我国18个合资或进口品牌车型中,有10款超过400%,最高的一款高达12倍。此次反垄断调查,目的之一便在于挤掉这些水分。
“降价也是为了消化库存压力。”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王存说,今年7月份,国内进口车库存系数已经推高至3.4(库存深度为3.4个月),为近一年来最高,“库存推高的原因是反垄断调查,一边是进口车价格下调,一边是消费者持币待购心态严重。”
“库存系数低于1.5属于合理范围,高于1.5经销商经营压力和风险增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表示,目前,反垄断调查已经在事实上加大了经销商库存压力与风险。
汽车业垄断三大症状
同样一款汽车,在中国的售价远高于欧美。凭什么?“主要是垄断造成的。”
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垄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横向垄断,即进口车型与欧美市场同款车型价差极大、价格虚高;4S店之间通过串联限定整车价格销售;部分零部件企业串通起来,操纵零部件销售价格。
二是主机厂(整车企业)对4S店实行限价限区域销售,以及限定4S店的配件价格和维修保养价格(工时费)。
三是主机厂垄断售后市场零部件供应渠道,以排他供应、排他购买等手段实行原厂配件专供。比如严格限定只能由4S店销售原厂零部件,同时严格规定4S店只能采用原厂配件。
“垄断的形成有其根源。”崔东树说,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向汽车销售企业采购零部件,而产业上游负责开发零部件的供应商则不具备销售配件的资格。因此,在过去近10年间,汽车后市场的配件价格完全由主机厂单方面制定,汽车经销商完全受制于主机厂。
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对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一次修正,旨在打破既有的垄断链条。
破局有待重构顶层设计
目前,涉及此次汽车反垄断调查的多家品牌车企,已陆续下调其整车、售后服务和配件价格。
不过,汽车业资深分析师周志勇却认为,这更像是“做给调查部门看”的试探性反应。理由是有些车型降价后,售价仍是欧美市场的2-3倍,本质上还是暴利。在他看来,要根本解决汽车业垄断,需要重构顶层设计。
“首先要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双管齐下的反垄断体制。”他说,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反垄断监管机构还应支持受损的私人(普通消费者或企业)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以此构建有效的私人参与反垄断诉讼的激励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应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除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制度,允许经销商多品牌授权经营,让市场作主。
同时,实行平行进口政策与办法,完善准入和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竞争,打破跨国车企独家垄断进口车源实行价格垄断的局面,推动汽车业销售模式的变革。此外,还需破除原厂配件专供体系,要求主机厂商开放维修技术,实行汽车销售和维修分开制度。
“总之,要让经销商成为独立经营主体,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逐渐打破目前由车企掌控价格的局面。”周志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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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最大罚单:12家日企 被罚12.4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8.3亿元,对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日本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4亿元,合计罚款约12.4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罚单。
发展改革委认定,上述企业达成并实施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这些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