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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期间不得乱涨价 最高罚500万

2014-09-03 06:03:0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日报讯 (记者 白麟)中秋、国庆节日将至,第91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也将于10月中旬在萧山国际博览中心举办。9月2日,市物价局专门召开会议,向全市各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经营者若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最高将被处500万元罚款。

同时,市物价局也梳理了一些最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在告诫会上表示,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展会期间的促销活动中,必须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提高价格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对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场所等服务行业,市物价局也要求其在价格变化前,必须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节日期间也是旅游旺季。对此,市物价局告诫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勿要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当遭遇价格违法行为时,市民可以拨打12358进行举报。同时,市民可通过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为调查提供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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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常见形式

一、使用未经监制标价内容和方式的标价签

经营者不使用法定标价签,而是使用自制标价签或将pop宣传广告、商品生产厂家建议价吊牌作为明码标价价签。

二、标价签填写不规范

经营者在填写标价签时项目填写不齐,不按规定填写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项目,填写时字迹不清、乱涂乱改或用语不当、甚至故意模糊标价。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法定计价货币标价、不使用法定规范语言文字标价。如只采用英文标价,不使用中文。

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

经营者以根本不曾销售过的价格标示为原价,打着促销让利的幌子夸大原价与现价的差额欺骗消费者,而实际上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促销价与平时销售价格差不多,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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