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观察 > 区县 > 正文

遇到违法建筑该怎么办?

2014-12-31 02:53:3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怎么办?当事人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市政府上个月公布了《萧山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萧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282号令”),对违法建筑进行“严控、严罚”。

日前,市规划局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谭宗泽,萧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两位专家,对282号令中市民关心的内容进行解读。

疑问:什么是违法建筑?

解读:未经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

违法建筑的主要表现为:住宅小区内以开挖地下室、室外搭建为主,进行改扩建;集体土地上为骗取征收补偿进行抢建;城乡结合部以出租、出售、经营为目的擅自进行建设等。

282号令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界定,即“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此前,有争议的小区业主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已明确界定此类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疑问:发现违法建筑向谁举报?

解读: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管理”

282号令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各区县还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

但当你发现一处违法建筑,不太清楚属于哪个部门查处的范围,怎么办?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可以参照“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居委会举报。

疑问:在建的违法建筑咋处理?

解读:可以停水电气,并且强制消除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逾期未消除的,即可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一是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是查封施工现场;

三是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消除的在建违法建筑可以包括责令停工前的在建违法建筑。

疑问:已建成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解读:集中连片整治,并作三种处理决定

282号令要求对存量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成片整治。为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筑,要求各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计划,原则上以小区、社区为基本单元,依法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明确了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标准,有三种处理决定:一是拆除或回填;二是没收违法收入;三是没收违法建筑。

对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的下列四种情形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一是严重侵害公共利益;二是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三是破坏城乡景观;四是影响公共安全。

对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疑问:如何处罚违建的当事人?

解读:三种处理方式,还可能移送司法机关

有的违法建筑处理现场,当事人拒不配合,将进行严处。如何进行处罚?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阻碍执法或拒不配合的,视情形,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治安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诚信惩戒。对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当事人,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三是罚款。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规定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中国财经观察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财经观察网"。
2、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观察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3、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sue@xsgou.com

网罗天下

投诉举报:sue@xsgou.com 在线投稿:tougao@xsgou.com 广告投放:ad@xsgou.com 商业合作:bd@xsgou.com
版权声明: 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互联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构成投资建议。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改正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 中国财经观察报·中国财经观察网www.xsgou.com (2012-2018)互联网ICP备案 中ICP备1200566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