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各方人士参加公开审查会现场。 记者 陈波 摄
萧山日报讯 (记者 陈波)“这是检务公开的一小步,但却是司法民主的一大步。”6月17日,万州区检察院举行了一场意义深远的会议,十几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受邀参加了一场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会,并展开了一场法理激辩。最终,该院综合各方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
逮捕与否的激烈对抗
今年2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成新林(化名)因倒车与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亲友介入并发生冲突,成新林和万晓亮(化名)推倒、殴打受害人晏某并致其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刑拘成新林和万晓亮并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情况已详细说明,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前,检方希望听取各位参会人员意见。”会上,检方主持人单刀直入。
“在居民区内多人打架,影响极坏;两次调解不成,浪费了执法资源……不逮捕有可能造成串供或逃跑,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代表言简意赅。
随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就已赔偿受害者、已受委托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以及被害人已谅解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基本说明。受害者也当场证实了上述说法。
“根据案件综合情况来看,可考虑不批准逮捕。”一位市人大代表说,该案发生具有偶发性,案件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两位嫌疑人有正当职业和家庭,也无前科,案发后积极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不批准逮捕可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位市人大代表的发言得到了多数参会者的首肯和附议。
身为律师的万州区政协委员秦郁燕认为,本案介于可捕和可不捕之间,从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矛盾的角度来看,不逮捕更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此后,围绕是否逮捕这一焦点问题,参会各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而辩论的焦点逐渐集中于不批准逮捕后,如何防止两人串供和逃跑等细节。
针对这一焦点,检方主持人立即释法说理:“所有证据已经固定并形成完整锁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翻供也不会影响案件定性;至于逃跑的顾虑,需要说明的是,不逮捕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两人就是完全自由,将来是否起诉都将根据案件本身决定。”
参会者听后恍然大悟,频频点头。最后,经过十五分钟休会后,检方主持人宣布,检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理性力量的胜利
“完全出乎意料!”万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明会后表示,之前检方曾反复进行过分析论证,认为由于涉及到打架斗殴致人轻伤,从一般朴素的同情弱者的民间感情推断,参会各方很可能会一边倒地赞成批捕犯罪嫌疑人。
“我们最担心的,就是参会者情绪盖过理智,出于个人情感好恶判断嫌疑人逮捕与否。”陈明坦承,今天现场的结果,体现出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理性力量赢得胜利。
“相比以前的逮捕案件审查,这是一个革命性的改变。”该院检察官郎天贵感慨,以前检方从受案、阅卷到讯问,再到作出决定,均是检察院内部的事,很少对外公开。
“今天我们用双眼见证了司法民主。”万州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张兵激动地说。
“司法民主是未来发展趋势,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理应得到尊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田认为,让当事人和公众更直观地参与侦查监督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增强司法民主性迈出的巨大一步。
检方和参会代表:公开审查走向纵深任重道远
萧山日报讯 (记者 陈波)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实现了从“关门审查”到“开门审查”的历史性突破,而万州区检察院6月17日首邀第三方参与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试图将这一突破带向更深入细致的领域。在萧山现有市情乃至中国国情下,这样的探索还面临哪些层面上的困难和阻力?参会者们还有哪些要求和希望?6月17日,万州检方和参会代表分别接受了记者采访。
为公开审查提供一个范例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市检察院就发出了《关于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共有四大类案件可以实行公开审查。即案件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案情不影响诉讼进行,并在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申请或检察机关自行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受害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对公安机关立案与否向检方提起控告,或检方自行发现的立案监督案件;当事人及相关各方提出控告、申诉或检方自行发现的监督案件。
根据该指导意见,万州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详尽规定了公开审查的范围、启动程序、参加人员、决策审批程序、公开审查程序及告知程序等。
“审查程序公开、审查过程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将公开进行到底。”万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春畅表示,他希望这次万州的探索能够为公开审查提供一个范例。
操作性难题仍存在
“从操作层面上,这项改革仍面临巨大的操作性难题。”万州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邬小军介绍,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上述系统庞杂的表述就已经说明,这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艰巨任务。”邬小军表示,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中包括休息日。
“七天时间里,我们要完成审查案卷材料、法律文书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受害人和证人等复杂程序。”邬小军表示,再结合侦监部门人手相对较少、案件任务较重的现实,公开审查方式全面铺开目前仍缺乏必要条件支撑,只能有选择地进行。
此外,公开审查是在开放式的现场环境下进行,这对检察官的临场分析、判断、总结和表达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是对公众公开,检察官必须做到反应灵敏及时,运用法理、法条准确清晰。
希望公开审查全面制度化
参会的人民监督员张兵认为,社会第三方参与公开审查使得检务公开迈出了一大步,接下来应该在具体的细则上给予更明晰的规范。
“能否进一步定出类似‘票决制’的细则?”张兵表示,如果赋予参会人员某种形式上的表决权,可能更有助于这项探索走向纵深。
张兵还建议,公开审查在参与者的选择上,可考虑进一步多元化,例如邀请普通市民参与等,这样可以最大化地扩大公开审查的社会影响。
张兵最后提出,公开审查是一项神圣的司法实践,有必要对今后开展审查的场地、形式等作出一定规范性要求,使其逐步正规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