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记者 杨冰)3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萧山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结合此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要体现推动地方立法由立权到立责的转变,促进政府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
因此,为了保护群众饮水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在保护饮用水资源方面的责任。修订草案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主管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农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还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依法划定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范围。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经营活动,例如畜禽养殖等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如果罚款后这些“老赖”经营户依然不搬迁怎么办?条例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对上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可以代履行予以纠正,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