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为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强化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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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实施条例 缘何12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 徐硙 韩洁)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全文,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也被称为法律的“腿”,是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一般而言,随着法律的颁布实施,相应的实施条例就应该随之制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相关的实施条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台?有专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目前,调整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之间却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财政部早在2003年4月起就已启动,并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实施条例列入其中。特别是在《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此后6年,实施条例一直是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国立法环节的某种现实与无奈。事实上,这并不是惟一一部历经多年起草、修改,依旧迟迟无法与公众见面的法规。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