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冰)7月29日,《萧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陈元春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当前,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合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范围需要调整,监察对象需要扩大。另一方面,现有监察程序还不够全面、具体,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察程序进行完善。此外,我市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还需要加强并从制度上作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萧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共6章48条,着重在监察范围、管辖、监察程序、监察措施、工资支付、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既关系民生,也涉及发展。”陈元春说。因此《萧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将出台一系列新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