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冰)备受关注的《萧山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7月29日第四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此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订草案在对社会办医方面的规定有较大突破,如条例审议通过,我市社会办医将有望进一步有序放宽。
据了解,一般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大多3次审议通过,而《萧山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进行了四审,足见立法机构在修订该条例时相当审慎。
一手放宽准入
第四次提请审议的《萧山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现状,并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在条款中加大了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规划、准入等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
例如修订草案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放宽社会资本准入,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等方面,要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修订草案还提出,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医疗机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主管部门都应当按照规定审批。
在行政审批上,修订草案不仅要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医疗机构进行公示,还缩短了审批时限,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医疗机构的变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审核等行政审批时限,比此前修订草案所提出时限分别压缩了一半以上。
另一手加强监管
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条件放宽后,修订草案在对医疗机构监管上提出了加强的措施——
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修订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信息要进行公示,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职业技能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职业技能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
不良执业行为将被记分: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网站不得传播不良信息:修订草案还对医疗机构开办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淫秽内容的信息。
修订草案还要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