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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6-10-29 19:23:2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上接第1版)

推进低效工业用地“退二进三”

实施范围:县城区域东至82线止于始丰六桥西端、梅坦溪,南至新104国道,西至新62省道及延伸线,北至上三线的原规划为工业用地,现规划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块。

(一)收购储备。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开发的,且在2006年9月6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储备的土地由县国资局统一管理。收购储备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另行安置土地。收购储备的货币补偿包括基本成本补偿和收购储备补偿。

基本成本补偿。向企业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以所在区块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00%给予支付,缓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在土地收购补偿费中扣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所在区块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50%给予支付;涉及集体土地的,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后,纳入收购储备。原企业用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合法建(构)筑物补偿价格根据其结构结合成新等评估确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的50%给予支付,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原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收购储备补偿。原企业用地经政府收储后,按新规划开发的,出让后按原面积亩均出让净收益(扣除收储成本及各项税费、基金)的60%比例作为原权利人收购储备补偿专项资金,封闭运作。该补偿资金用于鼓励原权利人在天台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根据原权利人收储后五年内在县内实际投资发生额进行补偿。投资额达到基本成本补偿额度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投资额以年度为单位给予全额补偿。补偿总额上限不超出封闭运作的专项补偿资金。

投资额度的认定由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机构实施,认定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对出让时原建筑物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可保留的,根据建筑物结构结合成新等评估确定价格,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出让,但建筑物价格不计入土地出让金和收储基本成本,由受让人另行支付。

有序推进收购储备工作,鼓励赤城街道先行先试。涉及特殊行业、特殊情况处理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县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收回的原土地和房产由县国资局统一管理。

安置工业用地净面积为向企业收回净地面积的1.5倍,按基准地价评估结算;异地安置净面积超出1.5倍且在2倍(含)以内的,超出部分可参照安置区周边区块的成交单价,确定出让价款;异地用地净面积超出2倍的必须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费用结算时,1.5倍的置换面积按基准地价评估先结算,超出部分再按成交单价足额计算,缴纳出让价款。

合法建(构)筑物补偿价格根据其结构结合成新等评估确定;企业停产搬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统一结算。

(三)临时改变用地性质。鼓励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或物流用房兴办各类经营性服务业,对暂未列入近期征迁计划且书面承诺不影响今后征迁进度的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经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经公示后报县政府批准,允许企业按商业服务功能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使用(单层高度在6米以上的老厂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对其进行隔层,隔层后面积纳入新的建筑面积),按规定缴纳临时用途土地收益金,但要严格控制容积率不得超过1.6,为实施第三产业创造更好条件。对为解决企业自身需要用于产品设计、研发、展示、物流仓储、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暂不征收土地收益金。

对临时改变用地性质的,今后遇政府统一征迁时仍按原用地性质和原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四)改变土地用途。对未列入政府统一开发建设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企业利用已有合法存量土地和原合法厂房或物流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需改变土地用途,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06年9月6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县发改部门初审,报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转型为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服务、商贸、星级酒店餐饮和文体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2.整体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且现状符合城市、消防、人防、环保、电力等相关规划。

3.不影响周边其他地块开发、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符合以上条件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其改变用途方案经充分公示、听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不同土地使用条件下现行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规费后,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变更手续。

改变用途后不得拆建、新建,不得分割销售、分割抵押和分割办理权证,房地产权利证书中必须载明限制的权利。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

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优二升级”

实施范围:原取得为工业用地现行规划仍是工业用地的。

(一)零地技改。鼓励企业挖潜节地利用现有土地开展技术改造,经相关部门审批,在符合周边日照、消防及房屋结构安全条件等前提下,通过实施拆建、改扩建、建筑密度与平面布置调整、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县得各项规费,不增收土地价款。纳入工业厂房改造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由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成片改造。相邻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可打破原权属界线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联合成片集中改造开发,竣工后根据经批准的联合改造方案及产权人之间的约定,重新置换土地或建筑面积,在符合分割办理条件的情况下,按非交易性过户分割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各宗土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按其中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差额年限按该区块基准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中涉及原未登记发证的边角地、夹心地,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由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市场评估确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协议出让,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为集体土地的应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先办理征收审批手续。

(三)政府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批准文件约定开发时间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协商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闲置情形的土地,企业要求政府回购的,在土地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1年(含)以上2年以内,按原土地出让价扣除土地闲置费后收回;对闲置2年(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无偿收回。

协商收回和无偿收回后的土地通过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确定新的使用权人。重新出让价款扣除成本及相关规费后所得款项全额返还给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工业功能区,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建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天台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在本意见试行期内,以前县级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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