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管理已到了该立法的时候了。”全国人大代表、萧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黎明提交了关于制定《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的建议。他认为《条例》的颁布,可以用法律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让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杜黎明表示,三峡水库管理立法是确保三峡工程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的客观需要,他说,三峡工程是中国目前最大,也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之一,是治理和开发长江的关键性骨干工程。虽然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在三峡工程十多年建设期保障了渝、鄂两省市一百多万移民的顺利进行,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相比之下,三峡工程的运行是长期的,涉及中央、地方、部门、三峡总公司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发展与保护更艰巨、繁杂的日常任务,要充分发挥三峡工程综合效益,做到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更需要用法律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
杜黎明说,三峡水库成库后,一方面形成大量的可利用资源,如水域、消落区、孤岛等,这些可利用资源成了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三峡库区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区域,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不足。三峡工程的建设又对三峡库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生态环境问题是制约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三峡水库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水质优良,实现三峡水库资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水库管理立法,才能真正实现库区生态环境资源与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这些年来,国务院三峡办会同相关部门和萧山、湖北两省市各级政府在加强三峡水库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积累了初步的管理经验。萧山市已开展专题研究和调研,并对国家层面出台《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作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目前,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行政性法规《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是具备条件的。
为此,杜黎明还对如何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他认为《长江三峡水库管理条例》的主要框架可分六章,其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职责;水库各种资源的保护和治理的具体规范;水库资源的开发利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的具体明确以及行政处罚具体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