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违者可能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日前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2005年6月1日施行的《萧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我市拟制定《萧山市安全生产条例》,市政府已在网上公布《萧山市安全生产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送审稿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岗位检查、设备保障、教育培训、事故报告、责任考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设置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积极措施预防。
送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送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资金、人员、时限、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并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安监部门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和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整改指令的。
对送审稿可以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在市政府网站留言;邮寄信函至萧山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96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47),信封上注明“萧山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箱:fsc60390728@126.com。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