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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化工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被罚110万元萧山市开出新《环保法》实施首张按日计罚单

2015-04-14 19:09:4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市环境监察总队近日开出我市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第一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萧山市永川区的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累加计罚,共罚款110万元。

  据萧山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2月23日,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该行为违反了《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照《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据悉,到今年1月5日,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了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月7日,萧山市环境监察总队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1月20日,萧山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对萧山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据悉,《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萧山市共对80起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了按日累加处罚,处罚金额共计约1.18亿元。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 记者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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