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日前,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萧山市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萧山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萧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案)》等。
《萧山市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的指导和监督;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检查。
此外,还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体系。一旦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或房屋安全事故,实际使用人就要立即避让自救,并向房屋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以便及时抢险救灾。
对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及房屋周边施工等不利因素影响房屋安全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该办法规定,应进行鉴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萧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案》规定称,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防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则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萧山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点针对在建违法建筑和已建违法建筑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查处办法。对在建的违法建筑,明确要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已建的违法建筑,明确要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的规定。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获利,违法建筑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