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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过程纪略完善严谨的“修法”

2015-04-15 19:20:1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这是制定《萧山市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三大原则之一。”今年8月1日,修订后的《条例》被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条例》不仅个性独特,且制定过程严谨而漫长。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用精炼的语言阐述了《条例》与众不同之处。她说,制定《条例》,历时两年多,经过四次审议,走过24个立法环节,针对看病难等问题而修订,放开了社会资本办医,强化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等。

  回顾《条例》的修订,应该从2012年说起。当年6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委会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论证研讨后,达成共识,建议修法。而此次修法共识达成的起因在于,2007年,根据改革需要,市政府将原《条例》中规定的应由市级卫生部门行使的有关审批权委托给几个中心城市的卫生部门行使。为了让行政授权与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修法势在必行。

  修法动议一提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便严谨而高效地开启了《条例》的修订之路,除了动议提出,此次修法历经了23个环节,立法质量被摆到较高位置。

  2012年10至12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一致同意全面修订原《条例》,而不是仅仅修改审批权限。

  2013年3月,《条例》修订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标志着《条例》修订正式启动。当月中旬,《条例》起草组赴云南、广西调研,学习了两地在细化和下放设置审批权限、规范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并多次征求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完成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年8月,市政府提交《条例》修订草案后,次月,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医疗机构的意见。同年9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后,有意见提出,应加强对社会办医的支持,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

  此后,每一次审议中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均有新的调整。

  2013年11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政府职责增加了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办医等内容。同年12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到渝西地区调研,了解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政府投入、社会办医等问题。

  今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民营医院及企业医院负责人座谈,3月,又组织了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三次审议稿。三审稿提出,政府应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今年3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相关意见。

  在以往的法规案审议中,一般在三审后即提交表决,且只要提交表决,一般都会通过。而《条例》修订草案经过了三审,却并未表决,这种情形是少见的。

  4月23日,市卫计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隔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继续调研社会办医、强化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在此后的几个月内,又经过了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条例》修订草案并未按常规情况提交审议,而是广泛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较大调整,力求更完善严谨。

  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卫计委赴深圳专题调研社会办医等问题,对如何放宽社会办医,逐渐明晰起来。对《条例》修订草案在制度上作了重大调整,如放宽社会资本申请办医,并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强化了监管。

  6月和8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征求相关人士意见,经过反复推敲修改,形成了四审稿。四审稿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如明确了政府的总体责任,优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并细化了医疗机构执业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设置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行业监督条款。

  7月30日,《条例》表决稿通过,修改了政府的总体职责,整合调整了法律责任等内容。

  8月1日,《条例》表决稿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此举意味着此次立法走完了24个节点,宣告该条例的此次修订圆满结束。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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