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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工程七种情形最高可罚3万元

2015-04-15 19:41:1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如果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须限期改正,并处1至3万元的罚款。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发布《萧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投入,须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就应拨付给施工单位。并且建设单位应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如果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或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不符合要求而相关单位又继续施工的,这两种行为,均将受到上述处罚。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并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等。意见稿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连续3次巡查发现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施工单位未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程序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严格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未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施工致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对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擅自复工的。
    此外,监督人员若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的;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征求意见联系人:黄英,电子邮件:faguiyichu@126.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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