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鉴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保底赔偿、赔一罚二、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通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要提供诉讼便利,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四要实现快审快结,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