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12月25日,市纪委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四风”突出问题,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确保中央、市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进作风根本转变。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作风建设责任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在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和信访核查等方式,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开展反馈整改。《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检查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廉政审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