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萧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办法》主要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个方面,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和核定办法给予明确,《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制定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众利益。根据《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按户施保,家庭成员明确为具有本市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收入核定方面,《办法》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四个方面细化了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同时,对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给予的特殊照顾,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以及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等,明确了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在家庭消费支出认定方面,《办法》规定,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明确了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几种情形,比如,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