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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汽车租赁业被纳入道路运输业管理

2015-04-17 15:11:2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的《萧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将汽车租赁业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并禁止租赁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租赁汽车
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据了解,2008年,国家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增加了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指导职能。2011年,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汽车租赁是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并要求地方加快立法,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汽车租赁业。因此,我市开始修改该条例。
    《草案》规定了汽车租赁业的准入条件,即须具备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且保险手续齐备,有经营场地和管理人员及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等。
    在经营管理中,《草案》禁止汽车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能沿途揽租。租车人也不得将该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经营者也不得用自有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驾校弄虚作假
或将被吊销执照

    私家车的逐年增加,学习驾驶的人员相应剧增,行业投诉突出。对于驾校和教练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增加了行为规范。如驾校要统一标志,在核定场所开展培训,不得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到20000元罚款,并停止招生1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
   《草案》禁止教练员收受学员财物、酒后教学等,违反者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教练员证。要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和教练车标志卡,违反者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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