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舒楚寒)作为推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试点法院,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出台《办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以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据悉这是全市首个明确“行附民”审理程序的规定。
过去当事人要解决相互关联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必须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诉讼才能得以解决,对当事人而言,劳神费力,程序冗绵,官司漫长。去年,沙区法院被市高院指定为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试点法院,希望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条既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能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审判路径。该院昨日出台的《规定》,对“行附民”案件的案件类型、受理条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要件予以设定和规范。
其中,《规定》明确了“行附民”案件审理模式,共分为三类:先行后民,即先审理行政纠纷,然后以行政裁判结果为前提处理民事争议;先民后行,即先审理民事争议,然后以民事裁判结果为依据解决行政纠纷;行民交织,即当被诉行政行为本身系以当事人双方民事争议为内容时,径直在行政判决中对各方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规定》将“行附民”案件的起诉条件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提到,“行附民”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应当为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且“行附民”诉讼的诉讼对象必须是与行政纠纷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行附民”诉讼程序还须由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经行政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方能启动。不适用“行附民”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被附行政诉讼案件为发回重审、再审、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及可能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规定》还明确了“行附民”诉讼案件的裁判方式,可根据“行附民”诉讼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处理结果,另行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沙区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称,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创新,司法实践中可尽量减少分庭审理可能出现的行政与民事判决内容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法院正确、全面和及时地处理案件。同时,由同一合议庭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纠纷,对当事人来说,可减轻诉累负担,缩短诉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