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区县广播电视台自办节目不能满足三级保障要求,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责令停播新闻节目之外的自办节目。近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出台《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作出上述规定。
《意见》要求,各区县广播电台应加强安全播出管理,实行限期关停制度。《意见》下发6个月后,有条件的区县广播电视台,应全部满足三级保障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应基本满足三级保障要求;不能满足三级保障基本要求的,给予3个月整改仍不达标的,停播除新闻节目以外的自办节目。
同时,《意见》规定,各区县广播电视台要加强节目内容管理,完善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加强区县文广新局对广电台、广电台对自办节目的监听监看系统建设,实现对广播电视内容24小时的监听监看。
据了解,对频率频道的管理实行考核验收制度,《意见》下发6个月后,频率频道符合要求的继续播出;不符合要求的给予3 个月时间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播。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导向、班子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意见》规定,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监督、指导和行政审批;播出传输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另外,各文广新局分管领导和广播电视台主管领导应由有专业技能或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广播电视台领导班子中专业人员应占到50%以上,各文广新局应设立广电科,配置2名专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