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即日起,我市将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等23病种纳入特殊疾病管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办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参加市级统筹医保的城乡居民,可按比例报销。近日,我市出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上述规定,这项政策将惠及我市2682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
据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保还没全部实现统筹,但凡加入市级统筹的,从统筹之日施行。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参保居民申请办理特殊疾病时,必须符合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根据该办法,原则上,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一所二级医院和一所一级医院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一所市内三级医院;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一所医院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3级医院治疗的,可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一所三级医疗机构治疗。
不过,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出申请,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该办法规定,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后,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费用。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付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