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天气炎热,放假在家的学生们总喜欢下河塘游泳消暑,常常因此发生溺水身亡事件,让父母痛心疾首。而就在今年6月,长寿区新市镇的任大贵(化名)就遭遇了这种痛失儿子的悲剧,由此还引起了一场纠纷。
6月20日下午5时许,长寿区新市镇村民在北城大道施工红线外的稻田边发现了一具裸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判定,是一名十二三岁的男性,系溺水身亡,排除他杀可能。
后经民警走访了解得知,这个孩子叫任环(化名),是新市镇某村初一学生。6月12日,任环因玩象棋不做作业,被祖父批评后离家未归。当天其家人四处查找无果,还请求新市镇政府通过广播查找仍无音讯。几天后却等来这样的噩耗。
在发现任环尸体的附近,是北城公司因施工形成的水凼,任环的亲友以此认为任环是在该水凼游泳溺水身亡,便找到北城公司讨要说法。然而,北城公司认为任环尸体发现地在北城施工红线外,无证据证明施工形成的水凼与任环溺水身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任环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责任,所以不愿担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1日下午,任环家的亲友30余人,到当地镇政府,要求查明任环的死因,并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请求。当地政府分管副镇长马志强和司法所所长李经光接待了任环的亲友,并及时与北城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北城公司答复从人道主义角度愿意资助任环家8万元,但不同意任家的赔偿请求。由此,双方的协调工作陷入僵局。
本案的处理关键是任环的死亡地点争议,施工方是否有管理过错责任以及赔偿标准。马志强、李经光就此进行了仔细地分析。
首先,任环身亡原因是溺水身亡双方均无异议,但任环的第一死亡地点始终存疑。这就有两种可能:一是他溺水身亡后被移尸;二是他在该水凼溺水身亡后因暴雨冲刷出红线外。根据推测,第二种可能相对较大,但因无直接证据佐证,所以不能直接认定。
其次,施工方是否有管理过错?《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均规定了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北城公司施工形成的水凼非公共场所,距通行道路有50米开外,所以从法律上也无法确定北城公司的管理过错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标准。任环系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有两项赔偿:一是丧葬费,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社平工资的六个月计算,丧葬费应为17663元;二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为105540元,两项合计为123203元。此外,如果确定北城公司有施工管理过错,其监护人也有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上可裁定北城公司70—80%的责任,任环的赔偿金就在8.6—9.8万元之间。
据这些分析,马志强、李经光反复向任环亲属代表讲道理、摆事实。经过近10天的艰苦调解,6月28日,终于促成任家和北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北城公司资助任环家属困难补助费8万元,镇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任环家属困难补助费16000元。
记者 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