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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9月起实施不按时缴纳垃圾处置费或遭高额罚款

2015-04-21 14:32:3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市政府颁布了新的《萧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从9月1日施行。新办法对征收范围、征收类别、减免对象和缴费方式做了修改。


四种对象免收费用


    新办法规定,四种对象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为零的居民户。
    新办法中,“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这成为新规的最大亮点。新办法以2个月为“起坎”,市民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缴。


惩罚标准大幅提高


    目前正在执行的旧办法规定,逾期未缴费的个人,可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则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而新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处置费的,由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对个人处最低100元最高300元的罚款,对于单位以应缴处置费的三倍以下、最高10000元的罚款。
惩罚性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如果市民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虽不用缴纳滞纳金,但有可能面临更高额度的罚款。


暂住户改为按户计征


    新办法在分类计征体系上作出调整,暂住人口不再按2元/人的人口数计征,而是归入居民类别按户计征。考虑到目前三口之家最普遍,按户计征时将按照普通三口之家产生的垃圾量作为收费标准,目前标准为8元/户。
    新办法重新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调整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类别。新办法将“暂住人口”归入居民类别按户计征,学校、医院、部队、批发市场等按量计征,同时将餐厨垃圾纳入了处置费的征收体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新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其它内容一并作了相应调整。
不出具专用票据将受处分
    新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有以下行为,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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