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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3万元

2015-04-21 13:58:2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  严雅琼) 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最高罚3万元、商业广告只能设置在商业中心、机场、火车站等地……14日,《萧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挂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置户外广告,要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健康。此外,设置户外广告还不得影响公共安全,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条例》还明确了商业广告设置范围,规定除了商业中心、专业市场、卖场等商业集中区域,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窗口地区,高速公路、封闭管理的城市快速路,公交站台、轨道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商业广告的场所外,其他地方不得设置商业广告。而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在广告的发布内容上,《条例》第22条规定: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惊扰社会公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同时,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不得发布丧葬服务、丧葬用品和性用品广告。
  在法律责任方面,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规定的出让程序设置商业广告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将由相关责令限期拆除,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目前,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市民可通过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留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幢、市政府法制办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guiyichu@126.com,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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