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征用土地,却出现了3个主人。正当三方村民各自拿出证明讨要赔偿款,闹得不可开交时,酉阳县司法局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站了出来。
2009年初,萧山九鑫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落户酉阳县龙潭镇。2010年9月,该公司在征用位于龙潭镇堰堤村3组(小地名:灵光庙)的碳酸钙石场在征用过程中,原堰堤村七组和原澄泉村三、四组均主张 “灵光庙” 权属而产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即计划经济时期,3组村民都在争议地区开展过生产活动,且都持有林改时颁发林权证等特殊情况,3方村民各持己见,都认为“灵光庙”林地应属己方所有,都认为己方应获得九鑫公司的48万征地补偿款。
2010年10月,酉阳县司法局长冉燕毅到堰堤村调研时得知此事,他立即抽调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精干力量前往龙潭就此纠纷开展调处。调解员们来到龙潭后,与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先通过做群众思想工作,稳定当事村民思想情绪,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同时,分组召开4场次村民会议,调取相关证据100余份,并宣传政策法律,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工作人员在接下来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在争议地,原堰堤村7组29户中的19户持有“承包土地使用证”,23户持有2004年的集体林权证;原澄泉村3组有4户村民持有1985年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原澄泉村4组28户村民持有2009年的林权证,并持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由此可见,此案是一件典型的农村林地权属纠纷,在落实林权属权,按照各自的历史管辖权,都将该争议土地落实给有管辖权的农户,属于一地多权属。
鉴于争议之地各方都拿出有效证据,但历史上3方确曾拥有个过所有权,大集体时也在争议地区耕种过,以及各方都持有林权证等特殊情况,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时、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与龙潭镇政府、堰堤村相关负责人,于2011年3月份,对该村的老干部、老党员、知情人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推荐村民代表协商解决此事。
最终,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的共同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经酉阳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2011年5月31日,3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堰堤村7组领取征地补偿款15万元,原澄泉村3组领取征地补偿款15万元,原澄泉村4组领取征地补偿款18万元。
记者 刘蔚 实习生 伍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