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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联合五部门出台两《办法》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要以其最佳利益为首

2015-04-21 14:45:4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 舒楚寒)近日,市高院联合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萧山市委联合制定了《萧山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配套工作办法》)和《萧山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施执行。
    据市高院副院长吴继生介绍,两个《办法》是继去年9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首次就相关问题出台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对全市近年来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探索性实践进行系统化梳理和顶层设计,力图制定新办法,解决老问题。
    《配套工作办法》和《社会调查办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应当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分别成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以及对基层工作开展、探索创新进行指导。办案过程中,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监督与配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市高院将在已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基础上,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同时负责调研、指导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一般应当建立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有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或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未设独立建制审判庭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
    吴继生称,两个《办法》的出台,将推进全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夯实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2008年全国排名19位,2009年13位,2010年考核得93.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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