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1998年3月28日,《萧山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2005年3月25日,修正了该条例。但现在,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和市人大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不合拍”了。对此,市人大代表、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翁一丰提交议案,建议对该《条例》作如下修订:
删除有关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监督职责的规定。删除《条例》中“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增加“闭会期间设立乡镇人大监督委员会”的内容,单独增加一章“乡镇人大监督委员会”,并修改条例中其他章节的相应条款。
“乡镇人大监督委员会”章节的内容包括:乡镇人大监督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对本届人大负责并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乡镇人大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由每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与本届人大任期相同,行使职权至下届人大选举产生新的监督委员会为止。人数为5至9人,9万人以上的乡镇不超过11人。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由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其他成员从本届人大从代表中选出。在本届人大任期内,经人代会通过,可以调整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建议将条例中设置的原人大主席团的权力与职责赋予乡镇人大监督委员会。
另外,条例还应增设乡镇人大办公室的内容,赋予法定职责,以便更好地为乡镇人大代表和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服务。建议单独增加一章“乡镇人大办公室”,其大致内容是:明确乡镇人大办公室的定义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明确编制和职数,至少配备一至两名专职工作人员;明确乡镇人大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委员会服务。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协助监督委员会活动的开展,代表补选工作的筹备,本级人大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以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小组下发各项文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请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