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指出在职(含下岗、内退)的省部级劳模,月收入达不到上年萧山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补足到100%。
市委、市政府予以劳模补助
市总工会具体实施
《通知》所指的省部级劳模,是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省部级劳模予以补助,补助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省部级劳模的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春节慰问金、体检、疗休养等项目,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实施,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
在职省部级困难劳模补齐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此次补助的对象为本人月平均收入低于每年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线的省部级劳模。该标准线由市总工会根据上年萧山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指标进行测算与确定。补助额为省部级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年底一次性发放。
其中,在职(含下岗、内退)的省部级劳模,月平均收入达不到上年萧山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足到100%。
退休的省部级劳模,月平均收入达不到上年萧山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补足到60%。
60周岁以下的农村户口省部级劳模,年平均收入达不到上年萧山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20%的,补足到120%;60周岁及其以上的农村户口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00元。
农转非的省部级劳模,转户后实现就业的,按在职标准对待;转户后因客观原因未就业的,6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6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城镇居民中无单位的省部级劳模,6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者不在补助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在就业能力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经就业服务机构(或各级工会组织)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省部级劳模,并不属于本次通知的补助对象。
与此同时,拥有多处不动产且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以及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或拥有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省部级劳模,也不能获得补助。
劳模或由其抚养、赡养直系亲属重病每年最高可获2万元补助
当省部级劳模本人或由其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害、子女境内就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可获得一定补助。
《通知》称,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每年每人一般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万元。
此外,每位省部级劳模每年可获得春节慰问金1000元,每年接受一次不低于500元标准的体检。原则上,每位省部级劳模每5年疗休养一次,由市总工会视情况统一组织,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补助标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停止执行。
文/颜若雯 钟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