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观察 > 时事 > 正文

职务犯罪 这把“尺”该如何量?

2014-03-08 04:44:1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7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

九成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

对于很多贪官异地审判问题,裴显鼎说,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由于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所以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为了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对于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裴显鼎介绍,实践证明,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回应“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一直是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重点。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裴显鼎给予了解答。

裴显鼎表示,我们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也就是说,职务犯罪分子是否成立自首,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有无自动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并为此采取了相关调查、强制措施。而办案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正式立案,与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并无关系。”裴显鼎说。

解答“渎职罪责任认定如何避免‘抓小放大’”

渎职罪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此,裴显鼎说,渎职罪的责任认定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是职务活动具有职权性、阶段性和协作性等特点,一个危害结果往往牵涉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中的多人多个渎职行为;二是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性、间接性、偶然性等特点,渎职行为有着决定与执行、直接与间接、主要与次要之别。

裴显鼎介绍,为准确区分责任,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重点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系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所致,而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中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则不作犯罪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现象,严重背离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二是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形式掩饰其个人意志。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表述多次出现在职务犯罪罪名中。裴显鼎对如何理解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正当利益”进行了分析。

裴显鼎说,“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对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就是请托人通过行贿获得竞争优势、交易机会。”裴显鼎分析指出,“因此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行贿犯罪取得的间接财产性利益,所以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至于对请托人因行贿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比较一致的主张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裴显鼎说。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中国财经观察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财经观察网"。
2、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观察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3、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sue@xsgou.com

网罗天下

投诉举报:sue@xsgou.com 在线投稿:tougao@xsgou.com 广告投放:ad@xsgou.com 商业合作:bd@xsgou.com
版权声明: 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互联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构成投资建议。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改正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 中国财经观察报·中国财经观察网www.xsgou.com (2012-2018)互联网ICP备案 中ICP备1200566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