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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统计资料造假将被罚款

2015-04-22 19:48:5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禁止打招呼要求统计机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禁止对抵制者打击报复;在填报统计资料时,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故意造假,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萧山市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上述规定。11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一审该草案。
    《草案》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市人大财经委建议,统计机构人员发现造假的,除向上级统计机构检举外,还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
    日常生活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了避税或方便偷税,对统计部门要求自填的报表故意造假。对此,《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处1000至1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00至1000元罚款。
    据了解,每季度或年末,一些部门或事业单位、企业都要接到要求填写各种统计报表的通知。有统计部门的,也有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还有政府的。导致有时地方政府的数据与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统计数据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对此,《草案》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上级地方调查项目重复。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对《草案》进行修订,是为了解决统计报表过多过滥和重复等问题。”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富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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