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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协议——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15-04-14 16:54:1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约定期限内,如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12月2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涂经平指出,这是《萧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创新之一,实现了行政调解与诉讼的相互衔接,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者可持协议书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要经过劳动仲裁、诉讼这些漫长而复杂的程序,不仅增加了劳动者诉累,还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涂经平说,在该《条例》的制定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设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调解职能。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监察案件,人力社保部门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构建民工工资

  垫付和先予支付制度

  工资权益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益。涂经平介绍,为解决工资支付不规范以及因违法转包、分包等导致劳动者工资迟迟拿不到等情形。《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拔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有关单位或组织将工程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时,人力社保部门可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

  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受侵害劳务派遣人员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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