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日到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并赴渝中区、九龙坡区等8个区进行了实地调研。6月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8个区相继介绍了各自的预防、治理大气污染情况及相关建议,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检查组成员也提出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修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董建国代表市政府发言指出,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执法检查组形成报告,提供详实、有效的背景材料,提出切实有效的参考建议。市政府以及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各个区政府将会以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为契机,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继续贯彻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庆育归纳了会议中的发言,他认为主要有观念认识、监管体制、执法力度、技术研发、投入水平、法律本身的缺陷、教育宣传、政策设计、部门协调等9个问题。
杨庆育表示,此次执法检查,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高质量的执法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将形成专门建议提供给市政府。
杨庆育建议,应建立混合基金,通过政府的引导、市场的运作,扩大对整个环境,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治理的投入力度。
应重罚超标排放尾气车辆
渝中区有关人士建议,应增加对私家车辆油改气和改用清洁能源的补贴,各地政府可下达机动车限行措施,对违规排放尾气车辆从重处罚,对多次违规者加重处罚。严格监管各类工程机械车辆尾气排放,明确监管部门,加大对工程机械车辆使用低劣燃油行为的处罚力度。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重要的污染源,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新领域,对大气污染防治非常重要。建议修法授权相关部门,就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开展专项立法。
建议市政府争取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行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规定强制淘汰黄标车和一定年限老旧车。
建议增加处罚种类提高处罚力度
九龙坡区相关人士认为,对于制造、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标准的单位,未设置使用者的责任。该法仅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难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故应增加和修改相关法律责任:对违规的单位,可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数倍的处罚。如锅炉气体排放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应禁止使用;对未配套脱硫设施或其他除尘设施的火电厂,给予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额度在1万到20万元,应加大其处罚额度,并要增加处罚的种类,增加吊销排污许可证,增设按日处罚,提高处罚力度。
教育从娃娃抓起
来自萧山大学的李娟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增加环保教育的内容,大气污染防治理念要从娃娃抓起。学生会把这个教育理念传播到家庭,学生回家后对家庭的约束非常大。通过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提高国民大气环境保护的意识、认识和素质,实现大气质量的改善。
汽车与燃料质量应匹配
萧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刘亚飞认为,目前,法律禁止销售、制造使用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汽车,但我国的汽车并未严格按照国家的尾气排放标准生产。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标生产汽车。并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
汽车和燃料质量不相匹配,比如轻型汽油车是2011年就执行了国4标准,其他车是从去年开始执行的。而汽油从今年才开始执行国4标准,柴油要到明年1月1号才能执行国4标准。于是,车用燃料和车的排放标准严重不符,导致国4车并未真正达到国4的排放标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该明确燃料必须和车相一致。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