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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未报动物免疫情况将被罚款

2015-04-18 15:02:5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应当免疫动物情况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近日,市政府法制办网上公布的《萧山市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作出上述规定,社会各界可就该意见稿发表意见。

动物须强制免疫

    意见稿设置了强制免疫措施,要求市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订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区县(自治县)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应当免疫动物情况。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防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场所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未按规定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以下三种情形,若有其中一项违反的,均会受到上述处罚:若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应当免疫动物情况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整改的;动物屠宰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销毁的。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运输、屠宰按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的;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调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市境,未按要求经指定道口进入和指定路线过境的。
    如市民对意见稿有意见,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提交:直接在市政府网站(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107)留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萧山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萧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农林法制处(邮政编码401147);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c6389646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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