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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使用600元以上医用材料须患者同意

2015-04-20 13:31:4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近日,《萧山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规定,特殊疾病处方单独留存3年备查,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5个药物且不超过7天剂量。
  涉及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居民医疗保险的,从区县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

  参保者可门诊就医后到药店买药

  据了解,今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还可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
  使用《医保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同时,进行或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就诊后取药,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单张处方用药量不超31天

  为了遏制超剂量和大处方,《办法》规定,对特殊疾病,门诊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
  此外,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不超过5个药物且不超过7天剂量,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也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除急诊危重病抢救外,均需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其起付线提高5%,同时政策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

  据了解,今后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制度,对符合首诊医院住院条件的病人,首诊医院应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不得收治住院。参保人员可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挂床住院和故意滞留病人。
  定点医疗机构对危急抢救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应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先进行治疗。对住院的参保病人可适当收取住院预付金,但最高不超过按照医保规定结算后个人应自付的部分。
  另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对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要进行审核盖章,并报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主动向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暂停有关费用结算,患者也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暂停结算申请,待处理后再凭有关决定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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