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民生工作,在我市始于1997年。2004年7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9月1日正式施行。市人大代表唐波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变,社会矛盾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援助工作面临诸多新的问题,需要予以重新界定和规范,而在法律援助发展初期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的《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已施行7年,已无法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此,唐波建议修订《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更好地服务民生。
唐波说,《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确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过窄,无法满足当前困难群众的需求,如目前涉及的婚姻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事项的法律援助需求比较突出。目前,广东、浙江、江苏、陕西等省已将上述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将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标准过高,导致覆盖人群太窄。而河南、贵州等地已将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上。《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对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不够具体,影响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的开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责任有必要进行细化,以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萧山市法律援助条例》没有规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有必要加以明确,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