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彭宇案在社会造成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刺伤了每个人的心……“见死不救,被救却反咬一口,这是道德滑坡的倾向。”市人大代表、萧山市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茂兵说,萧山许多方面都走在全国前面,一定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昨日,段茂兵提出《关于修改〈萧山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建议》,呼吁要保障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权利,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在社会上于情、于理、于法、于德应当得到大力提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频频出现见义勇为反被要求赔偿的案例,彭宇案等一系列案件在社会造成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引起社会舆论热烈讨论。自此之后,出现了多起“见危不救”、“见死不救”事件,其中就有令人悲痛的“小悦悦”事件。段茂兵说,我们不禁要问,我们是怎么了?泱泱大国竟然扶不起一个老人,竟然扶不起一个小孩?究其原由,见义勇为者的后盾不够坚强,维权太难,见义勇为者过多地承担了法律的、经济的风险。
我市在2000年5月就制定了《萧山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市鼓励见义勇为法规建设的空白,是一部弘扬正气、鼓励发扬传统美德的地方法规。
该《条例》至今已有11年,部分内容未跟上社会的步伐,主要表现有以下三点:
见义勇为保障的对象只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帮助,然而自己的生活却受到了影响,其家庭自然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无论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是受到影响的人,都应同时被列为保障对象的范围。
见义勇为公民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见义勇为者维权难,见义勇为公民在弘扬正气、帮助他人的时候,可能造成一定的破坏后果,但是这都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若因此而造成见义勇为者承担法律、经济上的风险,很不公平,相反,应给予见义勇为公民及时的司法救济。
对见义勇为公民的保障力度应加强,经济不断发展,物价也在上涨,之前制定的物质保障标准也已不再合时宜。
自“小悦悦”事件后,一些人建议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段茂兵说,见义勇为的民族精神固然应当提倡,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仅仅是道德规范的范畴,见死不救要入刑在现阶段而言有失草率,见死不救立法,是不是对如今这种麻木风气的釜底抽薪之计,也还值得探讨。从根本上说,“天使的归天使,撒旦的归撒旦”,用法律来管制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混乱。目前遏制这种麻木不仁的社会现象可行的办法是大力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同时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支撑,杜绝一些“碰瓷”现象。虽然我市还未出现类似现象,但要预防,因此,段茂兵建议从四个方面修改该条例:
应提高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标准,并将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都纳入《条例》保护、保障的对象;塑造几个典型案例,提升民众见义勇为热情;完善司法制度,帮助见义勇为者排除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诉累困扰;制定相关制度,对诬陷见义勇为者的人予以惩处。
记者 唐孝忠 严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