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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虹代表:部分刑案立案标准应修改和完善

2015-04-20 17:39:0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根据我市现在的刑案立案标准,只要涉案达到300元的农村盗窃案,警方必须如实立案,但侦破后如达不到追究刑责的标准,却往往要撤案。虽然嫌疑人将受到拘留等行政处罚,但警方可能会收到检察机关发来的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这样,警方就办了“错案”,在考核时将被扣分。若不如实立案,则将被投诉“不作为”,并可能被问责。在立与不立的两难中,市人大代表、永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政委李剑虹提出《关于修改和完善部分刑事立案标准的建议》,呼吁修改和完善部分刑事立案标准。
  曾在警方法制部门工作的李剑虹代表谈起有关刑案立案,颇有感触。她说,部分刑案立案标准与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不统一,给公安机关带来了许多尴尬。
  目前,我市警方对有关盗窃刑事案件的处理,仍旧执行的是1992年公安部规定的标准。该标准规定,在城区实施的盗窃行为,立案标准为500元;在农村实施的盗窃行为,其立案标准为300元,诈骗为500元。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被盗财物估算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警方就必须进行刑事立案。既然立案了,那就必须侦破。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办案民警很欣慰,又为群众办了一件好事。但对盗窃财物进行评估后,却发现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其盗窃行为还不足以定罪量刑,办案民警的麻烦就来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自己管辖。而根据我市“五长联席会”的决定,案发在主城区的盗窃数额应达到1000元,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区县的如永川区追究刑责标准则为800元,隐匿、掩饰犯罪所得为3000元。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00元到2000元,今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诈骗案件的追刑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5000元。
  很显然,此规定与目前我市执行的刑案立案标准发生了冲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规定必须达到追究刑责标准才能立案,但现追究刑责的数额高于正在执行的立案标准。
  李剑虹说,现在,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有相当多的规范性程序。而此类案件立案、侦破后却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于是撤案转为行政处罚,实际上,案件又回到原点。这样,既不能真实反映立案数量及治安状况,同时增加了刑侦工作负荷,在现有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造成了警力资源的浪费。。
  同时,因立案标准低,势必反映出此类刑事案件发案率高,与其他省市就此类案件发案统计相比,存在不对称性,且容易造成刑事、行政案件重复统计,不能准确反映社会治安状况。
  最后,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此类立案属于错误立案,建议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办案民警面对受害人时,根据立案标准,不得不立。但立案侦破后,又成了错案,陷入尴尬境地。这样,警方就在立案也不是、不立案也不是的矛盾冲突中困扰着。统一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与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就显得极为迫切。
  基于上述原因,已有部分省市调整了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李剑虹查阅了相关资料,2011年6月22日,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做出《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将一般盗窃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调整为2000元。她建议萧山修改和完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保持与追究刑事责任相一致,以适应法律规定和现阶段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记者 唐孝忠 严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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