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养殖场,目前却陷入尴尬境地。养殖场原属农村,属可设立养殖场范围,所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许可。但随着新的城市规划实施,养殖场所属范围又被划为禁养区域。原先合法的养殖场,突然之间变为非法的,于是,社会矛盾随之产生。为此,市人大代表刘定朝建议,尽快修订《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他说,该《条例》从2007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不仅对推进绿色、生态、环保无污染的养殖环境,降低药物残留,提高肉蛋品质,生产低碳绿色无公害动物产品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促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养殖污染处理方面,面对禁养区、限养区涉及养殖场搬迁等一系列工作时,暴露出该《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导致部门之间配合力度不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该《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定存在的问题,刘定朝说,大致有三个:
——城市规划新产生的矛盾,使合法养殖变为不合法。生态环保养殖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科学的养殖方式,它能有效消灭病原微生物、降低畜禽病死率、提高饲料转化率,改善养殖环境,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疫情传播,降低养殖风险,增加养殖效益。然而,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范围在扩张和调整,原有养殖场的建设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新生出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原来建好的养殖场,本符合相关规定,但随着城市规划发展,将该养殖场所在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域。农业(畜牧)部门就犯难了:自己的主要职责在大力发展畜牧生产,自己许可的养殖场,现在又要定为非法取缔。面对城市建设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农业(畜牧)部门又不得不响应政府的决定,并配合其他部门开导养殖者搬迁,或对不服从管理、不顾全大局的养殖者实施较重的行政处罚,以此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条例》规定笼统,不易操作,由市政、农业部门处理苍白无力。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由于本条规定比较笼统,按照该规定,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又主要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进行事前监管,即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只要动物饲养场的选址符合“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等三个条件,就算合格。根据《动物防疫法》,只要动物饲养场符合有关6项条件,一旦当事人申请,主管部门就应该给予行政许可,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此,在处理养殖场搬迁时,对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农业(畜牧)部门根据《条例》来处理,其执法依据显得苍白无力,其处理效果会影响到农业(畜牧)部门在老百姓心目中固有的“扶持百姓发展”的形象。
此外,在养殖污染处理上,市政、农业(畜牧)部门处于协助地位。《条例》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本规定说明,在养殖场涉及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市政、农业(畜牧)部门则处于协助地位,执法主体依然是环保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畜牧)部门只负责监管养殖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等6项内容,至于养殖场排放的粪污是否达标,只有环保部门才能做出检测判定。
刘定朝代表建议:应尽快修订该条例,对《条例》第82条第3款规定内容,调整为“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和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