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昨日,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透露,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市政府、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6件,审查后发现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建议文件制定机关要增强法制意识。
据了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市政府规章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9件。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及时进行了审查,截止今年4月,共审结34件,其余2件正在审查中。
在审查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例如,《萧山市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其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听取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和评议,可进行满意度测评。但是,一些区县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时,直接对政府部门、不属于本级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评议。还有,《办法》并未规定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领导也一再强调不能搞述职评议,但有的县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对于上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此外,备案审查中还存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及时性较低、个别承办部门未及时完成审查、个别区县审查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涉及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的知识,需要具体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修养和业务素质,严格按《办法》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调无果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