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出现,虽然经过多次集中打拐专项行动,仍然十分猖獗,并呈现新特点和新趋势,比如:犯罪手段多样化,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增加,犯罪呈现团伙化、职业化趋势,犯罪危害加重等,都引发社会的广泛声讨和担忧。
“买方市场成为催生拐卖‘温床’”。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是由于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条免责条款,成为买方市场的‘保护伞’。
2010年3月,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收买人行为的定性问题,结合打拐实际,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是由于该意见20条,仍然只是对定罪问题进行明确,同时又以收买人的事后悔罪行为对刑事责任进行调整,并“可以不追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理想。
借鉴国外立法和根据最高法院等几家司法机关联合出台的意见,建议对“是否不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对刑法241条第六款进行完善,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补充一项为: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再次收买,或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贩卖人口犯罪,还必须从社会管理入手。建议切实从社会角度,全面深入思考拐卖人口、“买卖儿童”现象之所以屡打不绝的原因,审视重男轻女落后思想以及我国在养老制度、医疗保障体制和儿童收养制度上的不足。这样,从刑事打击和社会管理入手,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上消减犯罪行为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