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涛)昨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称,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禁止在七大类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时间外禁止燃放
《通告》称,今年主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至3月5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通告》明确规定,禁止在七大类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详见表)。此外,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也应停止燃放。
未经许可不能放礼花弹
当然,并不是所有烟花爆竹都能随意燃放。《通告》公布了6类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及组合烟花。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类区域和场所禁燃放
1. 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 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3. 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 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 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6. 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
7. 主城各区及北部新区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