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的村道已达8.86万公里。刚刚一审的《萧山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首次将村道养护等纳入地方法规调节范畴,填补了村道管理的制度空白。
目前,我市已有《萧山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萧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这两个公路管理的法规,但其欠缺公路养护、超限运输治理和安全应急管理等内容。
为此,该草案对欠缺部分予以补充,并将村道纳入法规适用范围,赋予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相关职责。
关于村道维护,该草案规定,基层政府可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普通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由区县政府负责筹集资金,组织基层政府实施专业养护。
从源头治理车辆超限,是该草案拟解决的另一难题。该草案专章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固化了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从源头控制。因此,针对超限运输源头,该草案对生产、销售拼装车或改装车进行了相应设置。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不予登记,不发放车辆号和行驶证。
公路管理机构则应根据实际,设置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流动检测站、超限运输车辆监控检测装置,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荷,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进行检测。
由于治理车辆超限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相互间的管理职能可能会出现交叉。为此,草案规定可实施联合治超,由市、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记者 唐孝忠 采写